发布文号: 津价费[2006]162号
和平、河西、南开、河东、河北、红桥、北辰区物价局:
为保证2006年小学招生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小学改制学校的通知》(津政发[2006]49号)规定,现将我市部分原改制学校依法规范为民办学校的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万科实验模范小学、河西区天津小学、南开区东方小学、河东区翔宇小学、河北区中心小学、求真小学和北辰区华辰学校7所民办小学,其试行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试行期一年。凡未超过上述规定最高学费标准的民办小学,可以在招生简章中向社会公布本校的具体学费标准。
二、各有关区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及民办小学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继续办理相关登记、审核及成本监审工作,规范民办小学办学行为。各有关区物价局于2006年7月中旬前,将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申请材料及意见报市物价局。
三、上述民办小学在向学生收费前,应到相关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将本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四、民办小学应做好民办小学招生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向社会告知民办小学是按照办学成本收费的政策,以及与义务教育收费政策的区别,取得社会和学生家长的理解。各民办小学应与自愿选择民办小学就学的学生父母或监护人签订有关协议。
五、由改制校依法规范为民办小学的,对保留的原改制校学生,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收费。即:仍按照原改制校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
六、凡接受当地区县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小学,向协议就读学生收取的费用,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物价局?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