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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关闭工艺不达标小型屠宰厂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04 生效日期: 2002-11-04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商委(经贸委)、财政局:
  根据《北京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为推动关闭工艺不达标小型屠宰厂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北京市关闭工艺不达标小型屠宰厂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北京市关闭工艺不达标小型屠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北京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按照建大撤小,建现代化屠宰厂撤工艺不达标小型屠宰厂的原则,,促进我市生猪屠宰加工业从目前单一的屠宰加工向养殖、屠宰加工、冷链销售一体化方向发展,全面提升屠宰加工业的现代化水平,保障消费者的食肉安全,加快肉菜放心工程建设的进度,经市政府批准,对按市里统一规划,分期、分批关闭工艺不达标的小型屠宰厂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具体办法如下:
  一、资金补助标准和用途
  市财政对每个关闭的定点屠宰厂给予定额补助20万元,专项用于职工的安置和部分固定资产的补偿。

  二、资金补助范围
  纳入市商委关闭工艺不达标的小型屠宰厂的计划名单,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关闭的本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均可享受市财政给予的资金补助。

  三、资金拨付程序
  每年年初,市商委向各区县下达关闭的小型屠宰厂指标,各区县商委(经贸委)在接到指标一个月内向市商委报送计划关闭小型屠宰厂的名单和承诺函,市商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的补助标准从商业结构调整资金中安排资金,补助金额拨付到市商委,
  各区县商委(经贸委)具体负责关闭小型屠宰厂的落实工作。待小型屠宰厂停止屠宰,由区县政府收回的“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肉品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并统一上缴到市商委,市商委审核无误后将资金拨付给被关闭的小型屠宰厂。

  四、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市商委收到市财政拨付的资金后应保证专款专用,对符合资金补助范围已达到补助资金条件的,应在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肉品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后1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同时要加强对用款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二)各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同级商委(经贸委)、财政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市财政局将商请市审计局进行专项审计。对随意改变资金用途;虚报、挪用专项资金,市商委、市财政局将终止该项目的执行,并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

  五、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0日起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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