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超限额耗能加价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03 生效日期: 2000-04-03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2000]162号
市经委:
  你委《关于调整超限额耗能加价收费标准的函》([99]京经节字第574号)收悉。经研究,决定调整你委超限额耗能加价收费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企业产值综合能耗、产品单位能耗和主要用能设备能耗指标超限额10%(含10%)以内的加价1倍;超限额10%至20%(含20%)的加价2倍;超限额20%至30%(含30%)的加价3倍;超限额30%至40%(含40%)的加价4倍;超限额40%以上的加价5倍。
  你委需持本通知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