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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01 生效日期: 2002-12-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保证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十六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农业科研、生产和经营的单位、个人从与我市属同一适宜生态区的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植已经当地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由外埠引进本市种植的主要农作物系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西瓜、大白菜。


    第四条   申请引种的品种必须参加由市种子管理站统一组织的引种鉴定试验。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须在每年1月底前向市种子管理站提出鉴定试验的申请,提交《北京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鉴定试验申请表》(一式2份),并在该作物播种前的1个月内提供足够数量的参试种子。
  市种子管理站根据申请者要求和各类作物特性,在本市安排1年的多点鉴定试验,并在鉴定试验结束后,于下一年1月底前提供鉴定试验结果的书面总结。


    第五条   引种申请者在参加1年鉴定试验后,须在下一年2月底前向市种子管理站提交《北京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申请书》(一式15份)、引种品种地审定证书复印件(一式3份)和申请鉴定的品种特征特性的照片一套、以及种子标本1份。
  市种子管理站在每年3月底前组织有关专家召开会议对申请引种品种进行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市种子管理站根据《鉴定意见》出具“引种品种的推荐报告”,上报市农业局审批。


    第六条   市农业局接到“引进品种的推荐意见”后作出是否同意引种的审批结论,审批通过的品种对外发布公告。未通过审批的品种将“引种品种的推荐报告”退回市种子管理站,并书面告之原因。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市原有有关农作物品种引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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