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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税系统行政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27 生效日期: 2001-11-27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事项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651号)精神,对纳税人缴退原购发票而退还发票工本费的,税务机关可在收取的工本费现金收入中直接退还。
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工本费时,应使用《小额税款退税凭证》(发票退费专用),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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