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财统评[2001]2320号
市属各单位、企业集团(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代码〉的补充通知》(财办统(2001)2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代码》的补充通知
(财办统(2001)23号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深圳市国资办:
为了做好全国国有企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适应1998年以来中央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以及党政机关自办经济实体脱钩改制后会计决算报表工作的管理需要,我们在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95)基础上,遵循国家标准代码编制规则,暂对改革后变动、新增部门机构代码进行了调整和补充,同时为中央直管企业集团编制了代码(具体内容详见附件)。请各地区、各部门和中央直管企业(集团)在组织开展国有企业、单位的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中遵照执行。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统计评价司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