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计价格[2003]723号
各州、地、市计委,各有关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
前一阶段,由于受国内部分地区“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我省部分商品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价格监督维护市场稳定的通知》规定,我委对部分药品和防护、卫生用品实行了临时差率控制和最高限价措施。这些政策对稳定市场价格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鉴于抗击“非典”已取得胜利,市场商品丰富,价格平衡,经研究,决定取消相关商品价格干预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青计价格[2003]386号)中对板兰根(含颗粒、片剂、口服液等)和抗病毒口服液及大多数中草药实行差率控制政策。板兰根颗粒和抗病毒口服液继续实行政府定价,其价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中草药恢复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制定。
二、取消我委《关于对部分商品实行最高限价的紧急通知》(青计价格[2003]404号)中对医用消毒口罩和消毒液实行最高限价措施的政策,此类商品恢复市场调节价。
三、各经营企业应严格遵守价格政策,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积极组织货源,确保市场供应。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价格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