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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收费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1-27 生效日期: 1998-01-27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建行北京市分行:
  你行“关于申请确认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收费标准函的”建京银预字(1997)第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行在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有争议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时,继续收取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费收费标准按照争议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具体标准如下:   一、委托鉴定造价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按1%计收。
  二、委托鉴定造价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其中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部分按1%计收,超过部分按0.5%计收。
  三、收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收。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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