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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尘污染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03 生效日期: 2000-07-03
发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告[2000]5号

为进一步加强烟尘污染管理工作,防止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制止超标排放烟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炉、赛在正常燃烧的情况下,排烟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一级,排上浓度及其它污染物排放浓度必须符合国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3一1999)和《工业窑炉烟尘排放标准》(GB9078-1996)的规定;在点火生炉、清炉等特殊情况下,排烟黑皮不得超过林格曼三级,排放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炉、赛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的消烟除尘措施。禁止未采取消烟除尘措施,直接向大气排放烟尘。 
  已经装置有消烟除尘设施的单位和个个,要切实加强管理,定期维修保养,保证正常使用,不得闲置或擅自拆除。 
  三、新建、扩建、新建的炉、窑必须进行环保审批,严格执行国家“三同时”的规定。工程竣工后,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在本市划定的无燃煤区和改煤区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燃煤烟尘污染的通告》(市政告字[2000]3号)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有非法所得的,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六、鼓励市民对造成烟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对检举和控告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 
  七、本通告由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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