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为规范网络广告经营行为,促进网络广告健康发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针对网络广告的现状,对本市网络广告经营者的经营资格作出以下规定:
一、本通告所调整的网络广告是指在我市辖区内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的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网络经济组织),利用因特网从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告活动。
二、本市已经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专营企业可从事网络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业务,也可在自办网站上开展广告发布业务。
三、各类合法网络经济组织可以作为一种媒体在因特网上发布由广告专营企业代理的广告,但在发布广告前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媒体发布广告的有关手续。
四、网络经济组织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情况下,也可直接承办各类广告。网络经济组织承接广告业务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企业登记事项的变更,增加广告经营范围,并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取得网络广告经营资格。
五、本通告发布之前已经从事广告经营业务的网络经济组织,应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80天内补办上述手续。
六、本通告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