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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7 生效日期: 2003-08-27
发布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苏府[2003]135号
平江、沧浪、金阊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定销商品的销售管理,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销商品房,是指在市人民政府实施城市建设和招标拍卖地块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向被拆迁居民定向销售的商品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迁过程中被拆迁居民可购买定销商品房套数和面积的核定工作。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定销商品房挂牌销售的管理工作。 
  市规划、房管、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定销商品房销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的城市建设工程和招标拍卖地块的被拆迁居民,可申请购买定销商品房。 
  采用产权调换或者以公房安置形式进行安置的被拆迁居民不适用定销商品房政策。 

    第六条   被拆迁居民购买定销商品房面积根据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确定: 
  (一)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定销商品房套型面积的,可上靠一档购买相应套型面积的定销商品房。 
  (二)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定销商品房最大套型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可再购买一套与超出面积相对应的定销商品房。被拆迁居民购买的定销商品房建筑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而放弃购买定销商品房的被拆迁居民,应当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被拆迁居民安置补偿款的15%。 

    第八条   定销商品房按确定的套型面积、价格销售。定销商品房套型单套建筑面积分别为45、55、65、75、90平方米。定销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国土、建设、土地储备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九条   拆迁人在政府城市建设中需使用定销商品房的,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居民动迁项目性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发定销商品房批准文件,并核定可购买定销商品房的套型、户数。 

    第十条   拆迁人凭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定销商品房批准文件,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房源。 
  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就近安置和先拆先选购的原则,根据定销商品房的建设情况和项目拆迁实施情况的编号顺序,提供房源的区位和销售价格。 

    第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居民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和相关产权证明材料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领《定销商品房准购证》。 

    第十二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定销商品房的建设情况及时制定定销商品房分配计划,并通知拆迁人和定销商品房开发单位。 
  拆迁人应当会同定销商品房开发单位,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协议书的签定时间和搬迁先后顺序向被拆迁居民发放《定销商品房准购证》,并在定销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证后组织被拆迁居民直接与定销商品房开发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将具体政策、被拆迁居民购房和放弃购买定销商品房居民领取补贴等情况向被拆迁居民公布。 

    第十四条   市房管、国土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购买定销商品房的被拆迁居民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五条   定销商品房的建设、销售、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商品房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六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定销商品房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按照《苏州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的若干规定》和《苏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1月7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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