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3 生效日期: 2003-09-03
发布部门: 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2003]53号
为规范房屋租赁,坚决取缔非法租赁行为,市人民政府决定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和管理,适用本通告。 
  二、市国土房管部门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区国土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不包括涉外房屋和市属以上宾馆、酒店房屋)租赁管理。 
  公安、消防、规划、城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通告。 
  三、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根据租赁房屋的不同类型,相应地到市、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房屋租赁证》。 
  涉外房屋和市属以上宾馆、酒店房屋的租赁登记,到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办理;其它房屋的租赁登记到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办理。 
  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可以委托各街道、镇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实施房屋租赁登记业务的收件工作。 
  四、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权属证明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设的; 
  (六)属于危险房屋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 
  (九)已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位于拆迁范围内的; 
  (十)不具有房屋租赁证的; 
  (十一)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五、房屋租赁期间,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修缮房屋,保证房屋使用安全;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活动;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房屋或者增添附属设施;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 
  六、租赁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安全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租赁房屋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国土房管部门依法处罚;租赁房屋属于违法建设的,由城管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罚;房屋租赁当事人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者擅自拆改、扩建房屋或者增添附属设施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七、本通告发布前已租赁房屋但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2003年12月31日前,向国土房管部门补办登记手续;已租赁房屋属于危险房屋或者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应当在2003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办登记手续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出租房屋规定条件的,按照本《通告》第六条规定处罚。 
  八、公安、消防、规划、城管等部门应当协助国土房管部门加强租赁房屋管理,组织对租赁房屋的清理整顿,对违法行为应当严格处罚。 
  九、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三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