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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区域范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22 生效日期: 1999-04-22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企[1999]212号

朝阳、海淀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区域的通知》(京政发[1999]5号)转发给你们。请有关区县局、分局做好开发试验区范围调整后税收政策衔接的准备工作。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区域范围的通知
  京政发(1999)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加快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经科技部批准,市政府决定对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区域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清河地区和马连洼地区两块不可利用的区域共18平方公里调出试验区。其中,清河地区10.5平方公里,具体范围东至西三旗东路,西至京包铁路,南至清河,北至西三旗路;马连洼地区7.5平方公里,具体范围东至树村路,西至农大路、京密引水渠,南至清河,北至东北旺路。
二、将北京电子城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部分共17.5平方公里划入试验区。其中,北京电子城10.5平方公里,具体范围东至京包铁路,西北至机场路,东北至规划公路一环,南至东风南路,西南至四环路;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7平方公里,具体范围东至东环路,西至荣华路、荣昌西街、西环南路,南至凉水河,北至北环东路。
三、有关调整工作由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会同有关地区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对新划入的区域要尽快理顺管理体制,切实把国务院赋予试验区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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