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国税[1999]6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1、各局对所辖的拍卖行要进行一次清理,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在5月底 之前进行税务登记,并于6月20日之前将清理登记的结果上报市局一处。
2、由于拍卖行拍卖业务范围较广,因此各局要对拍卖情况及拍卖收入加强 管理,对拍卖货物属于免税货物范围的,要建立具体的审核报批制度。
3、对拍卖行拍卖的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货物,取得的拍卖收入一律于1 999年5月1日起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3月11日 国税发[1999]40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