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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06 生效日期: 1999-05-06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1999]6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1、各局对所辖的拍卖行要进行一次清理,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在5月底 之前进行税务登记,并于6月20日之前将清理登记的结果上报市局一处。

  2、由于拍卖行拍卖业务范围较广,因此各局要对拍卖情况及拍卖收入加强 管理,对拍卖货物属于免税货物范围的,要建立具体的审核报批制度。

  3、对拍卖行拍卖的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货物,取得的拍卖收入一律于1 999年5月1日起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3月11日 国税发[1999]4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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