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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沁阳铝试验厂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27 生效日期: 2002-06-27
发布部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豫计价管函[2002]250号
省电力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沁阳铝试验厂电价有关问题的请示》(豫电[2002]614)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沁阳铝试验厂超出1.8亿千瓦时以外的新增用电量由省电力公司暂按300元/千千瓦时(已含价外收费和税)售给沁阳市电业局,沁阳市电业局按320元/千千瓦时售给沁阳铝试验厂。
  二、1.8亿千瓦时以内电量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本文自2002年元月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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