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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实施“两则”与“两金”征集中有关政策衔接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08-13 生效日期: 1993-08-13
发布部门: 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财政局、各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93)财综字第78号《关于实施“两则”与“两金”征集中有关政策衔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 从今年7月1日起,凡实行新财会制度的企业(包括城乡集体企业)依计税利润扣除缴纳所得税和上交财政部分后的利润计征“两金”。

  二、 实行税利分流和规范化股份制的企业,仍按京税四(1993)150号文件执行。

附:财政部关于实施“两则”与“两金”征集中有关政策衔接的通知
(93)财综字第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局:
  近来,一些地方、部门询问,今年7月1日新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称“两则”)实施后,国家对企业如何征集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称“两金”)。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企业征集“两金”的问题
  (一)从今年7月1日起,凡实行新“两则”的企业(包括城乡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计税利润扣除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计征“两金”(不包括企业税前还贷的利润和企业税前单项留利)。“两金”的征集率,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有企业提取的折旧免予征集“两金”。
  (三)税后利润不足5000元的企业免予征集“两金”。
  (四)实行税利分流和规范化股份制的企业,分别按财政部(92)财综字第192号和(92)财综字第190号文件执行。
  (五)新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实行“先税后分”的办法。为了避免重复征收“两金”,企业税后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先在本企业缴纳“两金”然后进行分配。因此,投资单位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不再缴纳“两金”。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两金”征收,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 上述对企业征集“两金”的办法,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7月1日以前各类企业缴纳“两金”仍按老办法执行。对7月1日以前欠交的“两金”,应在6月30日前预提出来,按规定上交。6月30日前应交未交的部分,从7月1日起转作企业流动负债,继续补交。年终由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进行清算。

199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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