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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企业所得税预征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4-27 生效日期: 1998-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企[1998]191号

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
为了适应我局征管改革的发展,逐步建立企业所得税“科学、规范、简捷、高效”的管理机制,经研究及广泛征求各区县局、分局意见,现就简化企业所得税预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所得税定率(定额)征收企业实行简并征期

  实行纯益率征收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期由原来按月或按季征收,简并为按季、半年、年度征收(具体征期由各区县局、分局自定)。对个别区县局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户数较多,税源较大及其他特殊情况,经报市局同意后,也可保留一段时间的“按月征收”。

  二、税源报表及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情况统计表的简并报送

  “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以下简称“税源表”)、“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两率表”),由按季、年统计报送,简并为按半年、年统计报送,取消一、三季度的“税源表”、“两率表”统计报送。与此同时,各区县局、各分局要加强月份快报的分析,有关要求将另文明确。

  三、实行企业所得税“表票合一”

  1、全市企业从1998年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征开始,统一使用市局京地税息(1997)101号文件规定的“表票合一通用缴款书”。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一至附表三做为“表票合一通用缴款书”的附表随其申报联一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并作为案头稽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其中,亏损及减免税企业只上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由于一、三季度“税源表”、“两率表”取消,为简化一、三季度税务机关内部对企业申报的管理创造了前提条件。基层税务部门在受理企业申报后,可以“表票合一通用缴款书”申报联做为税款入库销号的依据;企业随缴款书上报的一、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数据可不录入。但亏损及减免税企业的申报表需做申报情况的录入、统计。(所有企业半年、年度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数据均须录入系统,以备统计需要。)

  3、由于“BLTMISV3.0”对“表票合一通用缴款书”税款入库销号已做了需求设计。因此,“BLTMISV3.0”推广到区县局、分局后,即可实行以税标销号,取消一、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数据录入。

  四、积极推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完善定率(定额)征税办法并在部分企业中推广是今后企业所得税进一步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的重要举措,有关推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及完善定率(定额)征税办法将分别行文明确。

  以上规定除第“三”点外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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