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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24 生效日期: 2011-03-24
发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办[201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全面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0]94号)和《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郑发[2010]1号),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这一中心任务,以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大力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动摇农民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要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财产所有权。

  

  2.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以农民成员为主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合作社内部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充分保障成员对合作社各项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参与权。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路子。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真正让农民得到实惠。

  

  3.坚持因地制宜,多样化发展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根据农民的合作要求和市场发展的需要,立足本地主导产业,发挥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因地制宜地确定发展类型和合作模式。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大户、集体经济组织、基层服务组织和农村经济能人等领办、创办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4.坚持积极推动,稳妥发展的原则。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方面要做到推动而不强迫,引导而不包办,参与而不干预,指导而不主导,扶持而不代替,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积极鼓励、引导和扶持,稳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二、总体目标和工作重点

  

  (一)总体目标

  

  围绕我市农业主导产业、优势农业特色产业,加快培育发展一批有竞争优势和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培育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的要求,重点打造一批民主管理好、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社会反响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到2015年,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15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达到150家以上。

  

  (二)工作重点

  

  1.围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和特色优势农产品布局,重点抓好全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和特色优势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

  

  重点围绕我市优质小麦等优质粮食和优质特色水果、蔬菜、畜禽、花卉、苗木、蜂蜜等组建优势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积极拓展二、三产业领域,探索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村信用等领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创新和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方式,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竞争力。

  

  注重合作社产品营销和市场建设。积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各类农产品展销会、推介会、博览会,与高校、超市、物流或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对接建立销售网络,向外开拓市场。

  

  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品牌建设。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册产品商标,树立品牌,开展各种形式的品牌宣传活动。2015年争取30%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品牌。

  

  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生产。建立农产品安全生产记录和质量安全台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证绿色农产品和有机食品,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3.引导和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动力。

  

  针对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总体规模较小、经营服务领域不广、辐射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积极引导合作社向规模化经营,向集团化发展,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动力。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区域扩建基地,发展成员,扩大合作社的辐射面和带动力;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自己的加工企业,组建自己的营销网络,拓展经营服务内容,促进由单一的生产、销售领域向产、供、销、运、加等综合性跨行业、多领域发展。引导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合作社与农业加工、流通等龙头企业之间加强合作,实现资源和优势的合理配置和整合、重组,促进合作社向联合经营和集团型方向发展。鼓励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4.规范合作社建设,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凝聚力。

  

  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制定章程,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制度,规范理事长、执行监事和经理人员的责、权、利,保障全体成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各项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盈余分配制度和会计账簿,确保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生产资料与产品交易、盈余分配等产权资料记录准确无误。要建立良好的内部积累和风险防范机制,强化自身素质,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最大限度地增加成员收入。

  

  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和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以及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要在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切实做到诚实守信。

  

  建立和完善示范引导体系。继续大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活动。各级要重点培育扶持一批民主管理好、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引导带动作用。

  

  三、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一)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产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林产品的采集,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和坚果、花卉以及其他农作物的种植项目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予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整治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

  

  2.用地、用电和农产品运输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机停放及维修场所、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设施农业用地和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用地及绿化隔离带用地(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用地除外),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可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协调,动员群众采取租赁、经营权入股等流转方式优先予以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所需非农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农机维修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水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水用电价格标准。


  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鲜活农产品,享受“绿色通道”通行优惠。

  

  3.免除登记收费等。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办理设立、变更或注销相关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事项时,有关部门要提供便捷服务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注册商标、产品保护认证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自主注册商标,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相关认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原产地认证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以及注册商标,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河南省名牌产品、河南省著名商标、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证书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荣誉,要给予适当奖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有关部门要给予指导和扶持。

  

  (二)扶持措施

  

  1.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市财政从2011年起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信息开发、人员培训、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引进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等。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加大对项目实施的指导和协调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国家和省、市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投资项目,可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田基本建设、小型水利工程、农业产业化、农业标准化生产、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农业技术推广、农村信息网、农村实用人才和“阳光工程”、农机作业补贴等各类农业财政专项和基本建设项目,要优先在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3.农村金融机构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建立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档案。要加快建立和完善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指导基层农村金融机构开展信用评定工作。进一步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和增加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鼓励发展具有担保功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采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为成员贷款提供担保。对获得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或受到地方政府奖励以及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在同等条件下给予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等优惠。

  

  农村金融机构要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授信与对合作社成员单体授信相结合,采取“宜户则户、宜社则社”的办法,提供信贷优惠和服务便利。将农户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机制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领域,积极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小额贷款需求。对资金需求量大、信誉度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运用政府风险金担保、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等抵押担保方式,最大限度地给予资金支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借助担保公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相关农村市场主体,扩大成员融资的担保范围和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效率。

  

  保险机构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保险范围,积极提供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开发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保险服务。

  

  4.鼓励各类人才积极参加、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和支持农技人员、高校毕业生领办或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农技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兼职、担任技术顾问,或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承包、技术服务的,允许按贡献大小取得相应报酬;以资金或技术入股的,允许按所在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分配比例分取红利。鼓励和支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技术合作,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以知识产权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

  

  5.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逐级培训的原则,制定培训计划,安排培训经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财会人员等进行培训。实施“阳光工程”、“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等农村劳动力培训项目时,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接受培训。


  6.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对侵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自主权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认真查处。对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罚款、乱收费和乱摊派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生产、技术、信息、保险等有偿服务,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或超标准、超范围收取服务费。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市、县两级成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领导机构,实行由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和机构参加的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协调会议制度,研究和协调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职责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走上规范化发展道路。农业、林业、畜牧、水务、扶贫、供销、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工商、国税、地税、商务、交运、科技、人社、司法、质监、环保、民政、金融、电力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强化服务意识和部门间协作配合,明确扶持性措施和办法,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共同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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