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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做好驻京部队军官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4-27 生效日期: 1997-04-27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有关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
  部队随军家属进京安置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事关稳定部队、稳定国家的大局,是巩固国防的需要。因此,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市政府有关安置政策,在目前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尤其要加大安置力度,保证部队随军家属进京工作的落实。现将西城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部队随军家属家置工作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研究采取必要措施,推动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西城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工作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最近,西城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工作实施办法。主要内容有:
  一、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动员社会各界力量,营造安置氛围,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积极拓宽安置渠道,保证随军家属妥善安置。

  二、辖区内的中央、市属单位、区属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都要从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和部队稳定的大局出发,克服困难,创造条件,积极接收并妥善落实下达的安置任务。

  三、凡驻区部队的随军家属,户口在西城区的,由西城区按规定给予安置。

  四、驻区部队政治部门,应定期将需安置的随军家属提前报区双拥办和劳动、人事部门,以便制定计划,统筹安置。

  五、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接收和安置随军家属的任务和指标,视单位性质和实际情况,按照合理负担的原则,分别由区人事、劳动部门下达。(一ぉ驻区中央、市属单位的接收安置指标,由区双拥办、劳动局下达,街道办事处和街道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按属地原则负责协调落实。(二ぉ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随军家属中的干部指标,由区人事局下达。(三ぉ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随军家属中的工作指标,根据各单位用工情况,由区劳动局提出意见商人事局下达。(四ぉ区属企业接收安置随军家属中的工人指标由区劳动局下达。

  六、各单位在深化人事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过程中,对部队随军家属应给予照顾。订立劳动合同期限不得低于3年,经过考核,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上岗,确实不能上岗的,在单位内部安排适当工作。

  七、对随军家属要先培训后安置,以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能力。

  八、经过人事劳动部门培训,年龄在35岁以下的随军家属,可自愿在区人才交流中心和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求职登记,三个月内不能实现市场就业的,由人事、劳动部门统一安排。

  九、区人事、劳动部门每年分两批(上、下半年各一批ぉ向接收单位下达安置指标,用人单位接到安置任务后,三个月内必须给予妥善安置。

  十、部队随军家属由于个人原因,自安置单位分配工作之日起一个月内不服从安排的,原则上不再安置。所在部队和本人可自行联系单位,安置部门予以配合。

  十一、每年年终区双拥办、人事局、劳动局对全区随军家属安置工作进行总结,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双拥、模范单位评选条件。对没有完成任务和拒绝接受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单位”,是“双拥模范单位”的,撤销其荣誉资格。

  十二、区财政每年拨付专项经费,用于随军家属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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