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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加入北京市社会养老保险统筹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16 生效日期: 1999-08-16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养函[1999]34号

国家开发银行人事局:
  你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申请加入北京市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函》(开行人事函(1999)11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自成立之月(1994年1月)起,加入北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执行统一政策。自批复后1个月内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相应手续。

  二、同意你行按《关于中央在京企业参加北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险发(1997)8号)原则,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即:企业缴费自1996年1月起,按北京市统一规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自你行成立之月(1994年1月)起开始缴纳。补缴相应费用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建立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三、关于你行原中国投资银行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问题,同意你行“为统一制度,方便今后管理,原投行放弃行业统筹企业缴费政策,加入地方统筹”。的意见。自1999年1月起,单位与个人均按北京市统一规定进行缴费,投资银行在并入开发银行前按建行标准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认可。

  四、你行参统后1998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及原中国投资银行并入职工中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均按照《关于核定原行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规定,确定其纳入统筹的基本养老金水平。由我局养老保险处负责核定审批。

  五、1999年1月1日后,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及并轨方案〉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26号)规定执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按统一规定执行。

  六、你行新参统部门及原中国投资银行在北京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基金账户注册、更名问题,由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具体解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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