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穗府[1984]70号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4]62号《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的规定,进一步做好对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特将有关规定布告如下:
一、凡设立在广州市辖区范围内的(含国务院主管部门、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独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参加南海石油承包工程的外国公司(简称外资企业),统一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核准,并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证书》、《外国企业在中国承包工程登记证》、《外国企业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二、经核准登记的外资企业,必须接受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监督管理,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遵守我国法律、法令;并按有关规定,将业务情况上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企业的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
三、本布告规定事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在本布告之前,凡设立在广州市辖区范围内的外资企业所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外国企业在中国承包工程登记证》、《外国企业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各有关外资企业必须在本布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迳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长堤大马路286号三楼)办理验证手续,否则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