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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人民委员会通告(文物)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62-06-28 生效日期: 1962-06-28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为加强本市及崂山地区主要寺、庙、庵、观和文物古迹等的保护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 各庙殿及附属房屋一律不得任意占用,不准涂抹、刻划、拆毁。
  二、 塑像、雕刻、碑碣、洞窟、古墓、亭塔、有名山石等,必须严加保护,不准拆移、刻划、涂抹、毁坏。
  三、 文物、图书、经卷等非经准许不得动用。
  四、 庙宇周围,禁止开荒、放牧、挖掘砂土、破坏道路。 五、庙宇周围的树木、花卉、竹林,禁止采伐和攀折。
  以上规定,希严格遵照执行,违犯者,得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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