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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批转市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报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1-02-28 生效日期: 1981-02-28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发[1981]34号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报表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目前,我市统计报表多、乱的情况比较严重,给基层单位增加了负担,也造成很大浪费,必须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坚决予以精简。今后,市统计局要把全市的统计报表统一管理起来,严禁滥发报表的现象继续发生。各级统计部门人员不足的,要抓紧予以充实,以利工作的开展。各单位清理统计报表的情况,要报给市统计局。


  关于加强统计报表管理的意见


  去年十一月,国务院(1980)285号文件批转了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报表管理的报告》和《关于管理的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也批准了省统计局 《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试行办法》。现根据这些规定,对我市的统计报表提出以下管理意见,如可行,请批转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多年来,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我市统计工作受到严重削弱,机构撤了,人员少了,一些合理的规章制度遭到破坏,加上“左”的错误影响,造成统计报表多、乱的情况相当严重,加重了基层单位的负担,造成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极大浪费。为了克服报表的多、乱现象,防止滥发统计报表,减轻基层的负担,以保证党和国家必需的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地上报,必须加强统计报表的管理。具体意见是:

  一、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府有关管理统计报表的指示、文件,遵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对我市的一切报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手续的统计报表,制发单位在接到通知之日起,要补办手续。否则,一个月后按自动废止处理,填报单位可停止报送。

  二、凡国家和省统一制发的各项统计报表及其他经过批准下达的统计报表,填表单位应认真按照规定填报。如有不同意见,可向制发机关反映,在未修改变动前,必须按原规定执行。

  三、全市性统计报表,由市统计局制订,并统一下达。重要的报表和统计调查,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县(区)各部门一般不准颁发统计报表;各主管局向所属单位制发报表或调查,要经同级综合统计部门审查,部门负责人批准,报市统计局备案。如发往系统外单位的,要经市统计局批准。

  五、制发统计报表要明确调查目的、要求,要有填表说明、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等,力求精简,讲求实效。能用其他调查形式了解情况的,不要制发统计报表,能用一次性调查的,不要搞定期统计,能用典型调查或抽样调查的,不要搞全面性的统计,尽量减轻基层单位的负担。

  六、凡经批准下达的统计报表,都要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批准机关或备案机关。凡未经批准或不符合审批手续的统计报表,填报单位有权拒绝执行,并予揭发检举。

  七、各级统计部门在组织实施各项统计报表制度的同时,要经常检查、清理不符合手续和过时的统计报表,向制发单位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以保证国家统计制度的顺利执行。

附: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
  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为了使统计报表制度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而又不致过多地加重基层单位的负担,防止滥发统计报表,根据国务院关于统计报表要由各级统计部门统一管理的指示,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二、统计报表,不论是定期性的(包括进度统计)或一次性的(包括类似统计报表的调查提纲),都必须由各统计部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控制。

  三、制发统计报表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调查方案的选择,要注意以尽可能少的人力、物力、财力,取得尽可能好的调查效果。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必需,而基层单位和统计部门又确能执行的,方可制发。所制发的报表必须作到:
  (1)简明扼要,不烦琐,防止重复、矛盾。
  (2)采取多种调查方法反映情况。凡一次性调查能够解决问题的,就不要搞定期报表;凡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能够解决问题的,就不要搞全面统计报表。
  (3)精简报告次数。凡月报可以满足需要的,就不要搞旬、日报表;凡年报可以满足需要的,就不要搞月、季报表;凡可三、五年统计一次的,就不要搞年报。
  (4)充分发挥现有统计资料的作用。凡可以从有关部门搜集到资料的,或者可用现有资料加工整理的,就不要再向基层单位制发统计报表。
  (5)要有详细的调查方案,明确规定调查目的、调查方法、统计范围、分类目录、指标解释、计算方法、编报单位、完成期限、受表机关等,以利填报。
  (6)要事先经过调查和必要的试点,防止脱离实际,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

  四、统计报表的制发权限及审批程序:
  (1)全国性的社会经济情况基本统计报表(包括基层表和综合表),由国家统计局制订,并统一下达;或者由国家统计局与有关业务部门联合制订下达。重要的统计报表,应报请国务院批准下达。发往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报表,尤应严格控制。凡国家统计局已经统一下和指标,各级业务部门都不得重复制发;因特殊需要必须补充某些报表或指标时,须经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核准。
  (2)国务院各业务部门制订的专业统计报表,是对国家统计局制订的社会经济情况基本统计报表的必要补充,必须由各该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统一审查、统一管理,坚决改变一个部门内各职能机构自行制发统计报表的现象。发到本部门直属和本系统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报表,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下达,并送国家统计局备案;发到非本系统所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报表,由主办部门负责人签署,送国家统计局核批。
  (3)省、市、自治区统计局制发的地区性的统计报表,应报国家统计局备案。重要的统计报表,应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4)省、市自治区各业务部门制订的专业统计报表,必须由各该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统一审查、统一管理。发到本部门直属和本系统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报表,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下达,并送省、市、自治区统计局备案;发到非本系统所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报表,由主办部门负责人签署,送省、市、自治区统计局核批。
  (5)专、市、县统计部门与业务部门制订和审批统计报表的程序,由省、市、自治区统计局根据各该地区的具体情况拟订,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并送国家统计局备案。
  (6)国务院各部门和省、市、自治区领导机关设立的中心工作办公室、各种临时办公室,一般不要直接发统计报表,工作上必需的统计资料,可向有关部门搜集整理。如果确实需要制发少数统计报表,应按上述规定报经同级政府统计部门进行审批。
  (7)人民团体、科研机关制发统计报表的审批程序,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五、各级业务部门制发的专业统计报表,其报表内容、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完成期限等,不得与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制发的有关统计报表相矛盾,并应避免重复。
  国家统计局制订的或者与有关业务部门联合制订的全国性社会经济情况基本统计报表所规定的统计概念、范围、方法、分类、表式、编号等,各地政府统计部门和各业务部门不得擅自修改变动,以利于全国统一实施。如确需作某些增减变动时,应经国家统计局核准。

  六、经批准或备案的统计报表,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批准机关或者备案机关以及批准文号,以便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报表,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掌握。对送批和报请备案的统计报表,如有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至第六条的,各级政府统计部门有权通知制表机关修改或者废止。

  八、凡经批准下达的统计报表,有关单位都应认真按照各项规定填报。如有意见可向制表机关反映,但在未修改变动前,仍应按原规定执行。
  凡未按本规定审批和备案。未在报表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批准机关或者备案机关以及批准文号的统计报表,填报单位可拒绝填报,并予揭发检举。
  各级领导机关和政府统计部门,对于违反本规定滥发报表的单位,必须认真检查,严肃处理,并制止未经批准的报表的继续执行。
  凡滥发统计报表给基层造成损失的,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追究责任。

  九、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业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和清理统计报表,凡是已经过时的和不适用的统计报表、指标等,都应该及时废止或者修订。每年检查和清理完毕,应将清理结果报告上一级政府统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

  十、国务院各业务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统计局应根据本规定的原则,拟订实施细则,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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