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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文化部关于整顿国画收售混乱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3-05 生效日期: 1981-03-05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一、 我省国画、书法作品均由文化、文物、外贸三个部门所属单位经营。指定山东书画店、省文物总店为省级国画、书法作品经营点。各地、市、县可根据需要,设立国画、书法作品经营点,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文化局审查批准,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营业执照。

  二、 省级国画、书法作品经营点的业务范围是:负责省直各单位专业和业余画家、书法家作品的收售、展销工作,完成上级直接交给的收售任务;组织全省各国画、书法经营点共同完成全省范围的收售任务,为各地国画、书法作品经营点创造条件,帮助开展业务,及时了解、交流各点业务开展情况;与省外贸部门联系,共同商定国画、书法作品的年度收售、展销、出口计划,提供出口货源。
  各地、市经营点,可直接与地市外贸部门协商并完成国画、书法作品的收售任务,负责本地区各单位画家、书法家作品的收售工作。

  三、 各经营点收购国画、书法作品,须经过画家、书法家所在单位统一安排,不得直接向画家、书法家个人收购。对社会上的画家、书法家作品的收购,由美术家协会及书法家协会给予安排。

  四、 关于国画、书法作品的收售价格问题,由省经营点、省外贸有关业务部门组织各地、市经营点共同组成国画、书法作品评议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参照全国各地情况,对我省收售、展销的国画、书法作品定出统一价格,全省各点均应按统一价格营业。

  五、 各点经营的国画、书法作品,应是现代画家、书法家建国以来的作品,建国之前作品的收售、展销、出口工作,按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六、 成批出口国画、书法作品,由外贸部门指定有关进出口公司经营。
  所需国画、书法作品,均应由国画、书法作品经营点按进价酌加手续费供给。省和各级外贸部门不得直接与画家、书法家个人洽谈国画、书法作品的收售、展销和出口事宜。

  七、 本文下达后,省和各地指定之外的经营国画、书法作品的单位或个人(如城市街道、公社、艺术馆、文化馆、大饭店、公园、农场、林场、文具店、乐器店、书店、学校、宾馆、咖啡店等),一律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其停止营业。如有外宾要求购置国画,可介绍到经营点选购。
  各级文化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画、书法作品收售单位的管理,对违反国画、书法作品收售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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