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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100号文件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3-08-20 生效日期: 1983-08-20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一、从一九八三年七月一日起,国营企业(含预算外企业)的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和供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没有具体规定之前,人民银行与专业银行仍按现行分工范围分别管理和供应。

  二、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后,财政不再增拨流动资金。今年上半年各级财政已经拨出的,要迅速落实到企业,不得截留挪用。新建、扩建企业投产所需要的流动资金,投产前必须按照国务院通知规定编报流动资金计划,经开户银行审查,逐级报省银行审批。

  三、工业企业、商业三级批发和零售企业,根据国家下达的销售资金率核定资金占用额供应资金。商业一、二级批发企业,根据购销计划核定周转库存限额,实行存贷分户管理。今年上半年已按照上述办法核定的不再重核,未核的要在九月底前核完。企业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或周转库存限额的核定,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银行会同主管部门下达。

  四、各企业要按照国务院规定,建立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制度,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按年提出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经开户银行审查签署意见,按企业隶属关系报经主管部门和同级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监督执行。自有流动资金应该补充而不补充的,银行要采取加收利息和管紧贷款等经济措施进行督促。加收的利息,应由企业自有资金负担,不得列入成本。

  五、所有国营企业都要在今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两清”工作:一是彻底清查核实流动资金来源,帐实不符的,要查清去向并予追回;二是查清企业流动资产,达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悬案要逐一立案。一九八0年以前入库需要削价报废处理的机电产品和钢材,按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抓紧处理;一九八0年以前其它遗留问题的资金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银行、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报省财政、银行转报财政部、总行批准冲减流动资金。对清理出的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以后积存的财务悬案和积压物资、积压商品,要提出处理意见,按有关规定报上级批准,分期分批进行处理,不要长期挂帐。企业要在“两清”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资金和物资管理制度,防止前清后乱。今后再发生资金损失,应在当年解决,否则以挤占挪用流动资金处理。

  六、国家下达的流动资金指标,要作为国家指令性指标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银行另定。当前企业和主管部门要按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报送开户银行或同级银行。各级银行要定期对流动资金使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考核,按季向当地政府报告,同时报上级银行。

  七、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是我国资金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也是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比较复杂。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要有一名负责同志明确分工。各级计委、经委和财政部门要同人民银行及有关专业银行密切配合,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成立专门班子,认真搞好“两清”。各地对流动资金管理的改革工作,要采取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的方法。面上的工作,要着重抓好合理供应资金,清理资金、财产,核定资金占用额,建立资金管理和统计报表制度;点上要对调剂资金、企业补充流动资金、无贷款企业的管理以及利率的杠杆作用进行试点,及时总结经验,指导面上的工作。省府确定在济南、青岛、烟台进行试点,三市政府要做出具体部署,组织力量搞好这项工作。
  各行署、市政府要将贯彻情况于十月底前书面报告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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