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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山西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11 生效日期: 2000-08-11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计办价格[2000]603号
山西省物价局、电力公司:经研究,现对《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山西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1079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鉴于山西省从1993年实行统一销售电价时起已取消对铁合金、钙镁磷肥生产企业用电的优惠电价政策,统一执行大工业电价,因此,山西省内年生产能力达到4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合金企业生产用电,在计价格[2000]1079号文件中规定的大工业电价的基础上,电度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钱;其他铁合金企业和钙镁磷肥企业生产用电均执行计价格[2000]1079号文件中规定的大工业电价。 
  二、国家计委、原电力部《关于调整山西电网电价的通知》(计价管[1997]440号)废止后,“山西省内供电部分每千瓦时价外加价1分钱,专项用于山西电源基地建设”的政策仍维持不变。 
 
 
200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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