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协助做好军队移交企业向军队借款清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27 生效日期: 2000-09-27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局: 
  现将财政部财金〔2000〕46号文《关于协助做好军队移交企业向军队借款清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关于协助做好军队移交企业向军队借款清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0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办发〔1998〕29号文件精神,做好军队、武警部队移交企业借款的清收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办发〔1998〕29号文件精神,移交企业的国有资产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其债权债务随企业一并移交;军队、武警部队资金调剂中心和原主办单位对移交企业的借款委托国有商业银行清理收回。凡移交企业向军队、武警部队资金调剂中心和原主办单位借款,一律不得转为资本金,应严格按照中央领导有关指示和中办发〔1998〕29号、银发〔2000〕34号文件规定,由中国工商银行清理收回。 
  二、根据我部有关文件精神,部分军队、武警部队移交企业已划转地方财政管理,为尽快清收移交企业向原主办单位的借款,请你们监督债务企业尽快与军队、武警部队资金调剂中心或原主办单位以及工商银行签订委托收款协议。 
  三、凡已对移交企业向军队、武警部队资金调剂中心和原主办单位借款做出转为资本金处理决定的,或未按中央文件规定执行的,应立即纠正。 
  军队、武警部队和中央政法机关移交企业安置情况表(略biao-4)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