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珠劳社函[2008]84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经济功能区劳动局(科),各职业培训机构:
根据《珠海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珠劳社〔2006〕46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的规定,现就开展2008年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8年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认定范围、认定程序和办理程序按“认定办法”规定执行。
二、2008年全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总量控制在30家内,其中市属13家,斗门区6家,香洲区6家,金湾区5家。
三、申请2008年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单位,必须在2008年6月16日之前向负责经办的劳动保障局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四、原定点职业培训机构不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或者未按《珠海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协议书》要求开展培训工作的,在认定有效期满后,由经办机构收回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牌匾,且不列入2008年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认定范围。
五、各区劳动保障局必须在2008年6月20日前将认定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名单报市局培训就业科。
联系人:蔡伟强 联系电话:2128782。
二00八年六月三日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