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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1999年度对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进行年检和换证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20 生效日期: 1999-09-20
发布部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教社[1999]019号

各区县教委、教育局、成教局,各市属民办学校:
  依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1999年度社会力量办学年检安排通知如下:
  一、年检和换证对象
  凡执有国家教委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各级各类院校、培训中心、培训部(以下统称教育机构),按审批权限,分别到发证机关办理19四年度年检手续。

  二、年检安排
  1四9年度年检自10月15日起至12月15日止,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通知下发之日至10月25日)。 教育机构要对照《条例》和《意见》,对一年来在办学方向。办学条件、课程设置、师资队伍、教学质量、学籍管理、毕(结)业生去向,招生广告(简章)、学校名称、财产财务管理、学校章程制度及执行、举办者资格、董事会工作情况等方面进行认真总结,对尚不符合要求的,需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各教育机构在完成自查工作的基础上,于10月25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年检材料。市属民办高校和民办成人中专学校交市教委社管办;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交所在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在每份表册上角加盖公章后报市教委基础教育一处(海淀区政府发许可证的学校交海淀区教委社管办);民办职业中专学校和职业高中交市教委职教处。
  年检材料包括:年度工作总结,年检登记表(见附件),统计报表,本年度刊登、张贴、散发招生广告简章式样,办学许可证正、副本等;设立董事会的同时提交一年中各次董事会会议纪要;许可证内容有变更的提交有关变更材料(民办中小学需要有业务主管科室的具体意见)。
  第二阶段:审查阶段(10月26日至11月有5日)。 市、区县审批机关对教育机构上报的年检材料,通过采取抽查、座谈等方式进行审查。各教育机构的年度检查结果填入《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年检备案表》,由审批机关存档。
  第三阶段:发证阶段(11月22日至26日)。 11月22日至23日:市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专和职业高中; 11月24日:市属民办高校学历文凭考试校、函授院校和市属民办成人中专校;
  11月25日至26日市属民办非文凭考试面授高校。 区县所属教育机构的发证时间、地点自定。 12月30日前,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将年检总结、报表和年检合格学校名单、(软盘)报市教委社管办。

 

  三、验证与焕发新办学许可证
  根据国家教育部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关于即将重新印刷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教社办[99]1号)文件的精神,我市将对今年年检合格的教育机构换发国家教育部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一律作废。
  年检要结合换发许可证工作,严格依照社会力量办学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检查。年检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缓检(限半年时间),并暂不换发新办学许可证。
  1.举办者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2.办学体制(包括董事会)存在严重问题的;
  3.法定代表人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4.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
  5.学生管理混乱,造成恶劣影响的;
  6.擅自刊登、张贴、散发、改动招生广告(简章)的;
  7.变更、增项事宜未经批难或备案的(包括教学点);
  8.财务管理、收费退费混乱的;
  9.因故一年之内不能开展正常教学活动的。 缓检、缓发许可证的教育机构,在未领到办学许可证前不得招生,也不得做招生广告(简章)宣传。须认真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调查,积极改进工作。对严重违法、违规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将分别给予限期改正、吊销办学许可证,直到取消办学资格等处理。

  四、公告
  年检结束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将年检合格颁发新办学许可证的教育机构名单在《北京日报》分别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地址、电话、邮编、负责人、办学许可证号。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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