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劳保养发[2007]50号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镇高龄老人纳保后的相关政策,经研究,现将本市城镇高龄纳保老人死亡后计发丧葬补助待遇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沪府[2006]81号)规定纳保的本市城镇高龄老人死亡后,可以享受丧葬补助待遇。
二、丧葬补助待遇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
三、丧葬补助待遇所需的费用,按照城镇高龄纳保老人养老待遇的资金列支渠道列支。
四、城镇高龄纳保老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或者代申领人,应到城镇高龄纳保老人的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确认后,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申领丧葬补助待遇的手续。
若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尚未建立的,可暂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办理相关事务。
五、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
2006年9月1日起至本通知实施前,已经死亡的城镇高龄纳保老人,予以补发丧葬补助待遇。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二00七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