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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函调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2-02 生效日期: 1996-02-02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进[1996]04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大力防范和严厉打击骗取出口货物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现对函调工作要求如下:
  一、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是加强出口退税审核管理,正确执行出口退税政策,防止发生骗税的重要措施,各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组织有关干部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二、各局要指定专人负责涉及出口货物税收的发函和收函的管理工作,建立必要的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要对发函、收函进行统一编号,装订成册,建立台帐,设立档案。

  三、从骗税案件多发地区购进并在广东九龙、汕头海关及其所属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及从市外非固定货源单位购进的大宗货物必须发函调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价格、货源等情况。

  四、对骗税的敏感货物,不论谁出口,也不论从何处购进、何处报关出口均要发函调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价格、货源等情况。

  五、对从广东等骗税多发地区购进的出口货物均要发函调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价格、货源等情况。

  六、在出口退税审核中发现的涉嫌骗税的出口业务必须发函调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价格、货源等情况。

  七、凡应该发函的出口货物和虽已发函但对方尚未回函的出口货物以及回函没有说清货源或者认为尚有疑问的出口货物一律不予退税,待核实清楚后再予办理退税。

  八、对发函一个月未收到回函的,按京国税[1995]63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向市局报告。

  九、京国税[1995]063号文件,仍要认真贯彻执行。

  十、有关函调问题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执行的问题及时报告市局,以便研究解决。

  十一、违反函调规定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一、骗税敏感“出口货物”。
二、骗税敏感“供货地区”。
三、重点审查的出口海关。
1996年2月2日

骗税敏感“出口货物”
骗税敏感“供货地区”
重点审查的出口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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