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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渝劳仲发(1992)14号和渝劳仲发(1992)20号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02 生效日期: 2008-01-02
发布部门: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渝劳社办发[2008]2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废止《关于颁发〈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的通知》(劳力字〔1992〕54号),我局决定废止《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仲发〔1992〕14号)、《重庆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劳仲发〔1992〕20号)。
二○○八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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