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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认真做好住房分配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12-30 生效日期: 1980-12-30
发布部门: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已变更)
发布文号: 城发房字(1980)314号
  近三年来,在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房产住宅部门全体职工认真贯彻执行了国家(1978)222号文件。城市住宅建设出现了很好的形势,竣工面积年年有较大幅度的增长。预计一九八○年住宅竣工面积将超过一九七九年水平。因此,如何做好新建住宅的分配已成为各地的一项重要工作。一些城市和单位已做了研究,有的还制定了分配标准和办法,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但是,在住房分配中还存在一些严重的问题。许多地方和单位住房分配不走群众路线,不经民主评议,由少数人决定,使新房分配苦乐不均,不少真正急需住房应该优先分到住房的困难户分不到房子;有的领导干部搞特殊化,多占房、占好房;有的房管干部分配住房走后门、河私情,甚至以房权牟私利。所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破坏了党的优良传统,不利于安定团结。 
  为了搞好住房分配,我们综合了各地的经验,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住房分配一定要发扬民主,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根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分别缓急,合理安排的原则,由职工群众民主评议,反对由少数人包办和个人批条子的办法。 
  二、住房分配应与住宅建设的投资渠道一致起来。凡能自筹资金建房的企业和单位,其职工住房问题自行解决;国家补助和地方投资建设的住宅,应主要分配给无力建房的中小学校教职员工、街道居民和基层行政机关、群众团体等单位的职工。 
  三、住房分配的对象,主要是:无房户、危房户、低于当地平均居住水平的拥挤户,三代同室的不方便户,落实政策需要住房的职工。在此范围内,不论干部、工人和居民,都应按需房缓急统一排队,顺序分房。 
  四、每人平均分配的居住面积,由各城市按照当地现有的居住水平和新建住宅的多少具体规定。县、地级领导干部以及相当于这两级干部的其他人员,如工作需要,在住房分配上可给予适当照顾,但要从严掌握,在目前住房奇缺的情况下,建议各地最多以不得超过一个自然间为宜。(地方副省长以上领导干部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办理。) 
  五、住房分配应采取个人申请,民主评议,组织批准,张榜公布的办法,接受群众监督。 
  1.国家补助和地方投资建设的住宅,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按照本通知第三条提出的住房分配对象,在摸清住房现状的基础上,编制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切块分配到单位和房管所。单位和房管所要公布分配给该单位的住房总数,不得层层克扣,并组织群众选出分房小组,通过民主评议分配到人。各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住宅,由单位自行分配。分配方案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定通过。 
  2.分房人口应按户口簿所列常住人口计算。为鼓励计划生育,凡领取独生子女证明,并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对象,分配住房时,要给予适当照顾。 
  3.夫妇双方分别在两个单位工作的,只能向其中的一个单位申请分配住房。 
  4.一户只能有一处住房,分得新房的住户,原住房必须退交主管部门统一调整,不得私自转让。 
  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各单位的住房分配工作,负有指导、监督的责任。各单位要向房管部门报送住房分配情况和有关报表。 
  新房分配要与旧房调整、互换工作结合起来,以便用少量的房屋解决更多住户的困难。 
  六、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发扬民主,坚决执行房屋分配的有关规定,不个人批条子,不搞特殊化。房管工作人员要大公无私,不拘私情,申请住房者(包括拆迁户),要遵守房屋分配的规定,服从统一安排。对坚持原则,履行职责的房管工作人员,应予表扬和奖励;对营私舞弊,搞不正之风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处分。 
  本通知适用于城镇。各地可根据通知精神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分配原则、标准和办法,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施行,并抄送我局。 
 
 
198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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