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国税进[1997]39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7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按总局电话通知,人造宝石及其制品不属于实行由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指定经营单位经营的货物。
1997年8月22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7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按总局电话通知,人造宝石及其制品不属于实行由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指定经营单位经营的货物。
1997年8月22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