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劳关函[1997]60号
房山区劳动局:
你局《关于审核未参加企业职工大病统筹的事业单位的集体合同问题的请示》及《关于增加审查集体合同报送材料的请示》(房劳字(1997)20、2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因事业单位不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管理范围,所以劳动行政部门原则上不受理其申报的集体合同。
二、对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申报的集体合同,在该单位出据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及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后,方可受理其集体合同。
三、同意你局关于增加审查企业集体合同报送材料的意见,但需审验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原件,其复印件由区劳动局存档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