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国税[1998]180号
对外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9号)转发给你局,对于北京燕沙友谊商城有限公司,北京新东安有限公司两家中外合资商业企业1998年8月1日以后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货物,按本文及现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给予办理退税。在办理退税时,你局要严格按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免)税有关政策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1998年9月3日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部分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