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粮储[1994]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粮食局(厅),广东省粮食储备局,内蒙、青海、西藏、陕西省商业(务)厅:
“四无粮仓”活动开展近四十年来,对改善我国粮库储粮条件,促进储粮技术的提高和发展,提高储粮质量,减少各种事故的发生,确保储粮安全,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为了在粮价和经营放开的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粮食仓储工作,切实保管好国家库存粮油,确保国家宏观调控的顺利进行,现决定在“四无”活动中增加检查粮油库存帐实相符的内容,将“四无”活动改为“一符四无”活动。要求国有粮油仓库(包括站、所及有粮油储存任务的加工厂,下同)在管理国家库存粮油时做到:帐实相符,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这是衡量储粮管理水平和粮油保管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各级粮食部门要积极推动“一符四无”活动的开展,使之深入人心,变为国有粮油仓库的自觉行动。
现将《(“四无粮仓”和“四无油罐”评定办法)的补充规定》予以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粮食储备局备案。
附件:《“四无粮仓”和“四无油罐”评定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做好国家库存粮油管理工作,决定在《“四无粮仓”和“四无油罐”评定办法》(以下简称《“四无”办法》)中增加检查“帐实相符”的内容,特补充规定如下:
一、“一符”标准
“一符”指国有粮油仓库代国家储存的粮油要做到帐实相符。即保管帐、统计帐、会计帐与实物数量相符,没有擅自动用国家库存粮油的现象。
粮食在入库时,按照不同品种、性质、等级分类入库保管,核实数量,分别记入保管卡片帐、统计帐和会计帐。在保管过程及出库时,始终保持帐实相符。
二、“一符四无”单位条件
“一符四无”单位,指“一符四无粮库”和“一符四无县(市)”。评定条件是:
1.本单位粮油库存帐实达到“一符”标准。
2.按照《“四无”办法》第四章规定,达到“四无单位”条件。
三、“一符四无”的检查、评定和管理
1.国有粮油仓库,县(市)级粮食局,省、地(市)级粮食局,要按照《“四无”办法》中第五章的规定和《国家粮油库存管理人员离任交接粮油库存暂行规定》中清查帐目的方法和清查实物的方法,每年定期组织保管、防治、统计、会计人员对库存粮油进行“帐实相符”和“四无”的自查、普查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详细填写记录卡,作为季度、年度评定“一符四无”单位的重要依据。
2.县(市)级或地(市)级粮食局,按照《“四无”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主持评定了“一符四无”粮库,发给“一符四无”单位合格证。
省、地(市)级粮食局,每年应按《“四无”办法》中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持评定出年度县(市)级“一府四无”粮库和“一府四无”粮仓县(市),并发证。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每年五月底以前,要按照《“四无”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上年度“一府四无”工作全面总结,上报国家粮食储备局。
四、根据《“四无”办法》和本补充规定精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可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补充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粮食储备局备案。本补充规定在具体实施时与《“四无”办法》配合使用。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