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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颁发〈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7-16 生效日期: 1996-07-16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特发[1996]178号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从事家庭服务人员培训收费立项的函”(京劳培函(1996)22号)收悉。根据市政府(1995)14号令《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管理规定》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管理规定》的规定,经研究,同意经你局认可的承担外地进京人员培训的单位,在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从事家庭服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时,收取培训费。
  具体收费标准及规定另文下达。
  
本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
  现将劳动部劳部发(1996)140号《关于颁发〈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压力管道是生产、生活中广泛使用的特种设备。管理不善则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重大事故,酿成不可估量的次生危害,造成极坏的政治影响。为了落实《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部门、系统应大力开展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意识。

  二、我市劳动行政部门是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将依据该规定,施行监察。

  三、压力管道发生事故时,压力管道的产权单位须按照北京市劳动局京劳特发(1995)156号《关于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履行报告手续,即发生压力管道爆炸事故的单位须立即将事故概况报告其主管局、总公司及其所在区、县劳动局和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每月初3日前将上月事故的起数、损失情况,汇总报送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

  四、凡涉及压力管道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均应接受各级劳动部门的安全监察。具体事宜须按照北京市劳动局京劳特发(1995)351号《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重发三部“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执行,其他有关事宜可参照该通知执行。

  五、为了更好地落实《通知》的各项要求,各有关单位应对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施工)、检验、修理、改造及其使用管理状况和近三年来的事故情况进行普查。普查内容按附表一、二、三的要求填写,并由其主管部门汇总后于今年10月20日前报到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

附件:关于颁发《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通知
函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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