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国税二[1996]36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接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关于向辖属营业部、支行提取管理费的请示》,根据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6]080号)规定,经研究审核,同意合行1996年度向所属营业部、支行按各自营业收入的1.5%提取管理费。各营业部、支行按以上规定实际提取上缴的管理费准予在计算所得额时扣除。管理费按年审核,合理超支部分下一年度追加,结余部分冲减下一年度提取数额。对各营业部、支行提取后不上交的管理费,应减费用,征收所得税。 199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