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地税营[1996]36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民航总局关于荷兰皇家航空公司开通阿姆斯特丹—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国税函[1996]444号)转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民航总局关于荷兰皇家航空公司开通阿姆斯特丹——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
国税函(1996)44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荷兰皇家航空公司开通阿姆斯特丹——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6)285号)转发你局。对其通航所涉及的税收问题,请根据中国和荷兰政府于1987年5月13日在北京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
关于荷兰皇家航空公司开通阿姆斯特丹——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
民航运函(1996)285号
民航华北管理局:
根据我国政府和荷兰政府问达成的有关协议以及总局外许(1996)11号“临时经营许可”,荷兰皇家航空公司拟于1996年6月26日开通阿姆斯特丹——北京往返定期客运航班,具体情况如下:
一、航班号:KL897/898
二、机 型:B747
三、航 线:阿姆斯特丹—北京—阿姆斯特丹
四、班 期:周四、周日
具体航路及时刻以空管部门通知为准,请各有关单位大力协助,做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