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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街道集体企业实行提成工资问题的补充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5-26 生效日期: 1988-05-26
发布部门: 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区、县劳动局:
   根据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局(87)市税二字第903《关于进一步促进城镇集体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精神,现对街道集体企业实行提成工资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街道集体企业实行提成工资的范围包括:市城市服务合作总社、市劳动服务公司、市三产办所属的集体所有制饮食、服务修理及服装零活加工和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其中修理企业从事修理业务的职工人数和营业面积必须都在75%以上。
   (二)上述单位可从1988年1月1日起实行超额提成工资,即:职工的各种奖金从提成工资中支出。其标准工资为,正式职工及退休补差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实际标准工资在成本中列支,其余职工按照每人每月70元标准在成本中列支。
   (三)实行超额提成工资制度的企业,一般以上年的奖金和利润为基数确定提成率。其工资基数为1987年实际发放的奖金数额(人均发放水平低于两个月标准工资的,按两个月计算,超过八个月标准工资的,超过部分不计入基数。人均月标准工资以67.50元计算)。其利润基数,一般以1987年实现利润加上核定的工资基数中已在成本中列支的部分作为利润基数。提成率的计算公式为:
           核定的上年工资基数
   提成率=---------
           核定的上年利润基数
   (四)实行超额提成工资的企业,除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外,其他的加班工资,加时费均在提成工资中列支,税后也不再提取奖励基金。
   (五)实行提成工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规定为:70%作为公积金用于发展生产,30%作为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事业。
   (六)不宜实行提成工资的企业,可不实行提成工资办法。其工资、奖金的列支,仍按原规定执行。
   (七)提成工资以独立核算企业为单位核定工资、利润基数、报经企业所在地税务、劳动部门审批后方可实行。
   (八)实行超额提成工资的企业,按照核定的提成率提取的工资,不属于奖金范围,不计征奖金税。
   (九)实行提成工资制度的企业,提成工资按照核定的提成率,每月从企业提取提成工资前的利润中提取。提成工资在税前列支。企业当年提成工资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十)实行个人租赁经营和改变经营性质的企业应停止实行提成工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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