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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8 生效日期: 2001-07-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京财会[2001]756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理》的通知要求,以及《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从2000年7月1日起,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且符合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基本条件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可以直接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必须通过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热爱会计工作。 
  第二条 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主要包括:会计学或各类会计专业,另外还包括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财务管理和审计专业。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一条和第二条的本市应届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于参加工作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工作单位所在区县财政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在市属国有单位工作的,到单位的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一条和第二条的中央及外省市院校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毕业生,从所在学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上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到北京市工作的,自到工作单位报到起三十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转出证明和转入单位证明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到单位所在区县财政局办理转入登记、备案手续;调入市属国有单位工作的,到单位所属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第五条 对具备相当于我国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并符合本办法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外籍人员或留学人员,可以持护照、毕业证书原件(另附证照的中文释本及有关法定部门公证书)、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等,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直接向单位所在区县财政局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市属国有单位工作的,可到单位所属主管部门办理。 
  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或不具备上述专业学历要求的外籍人员或留学人员必须通过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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