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价商[2003]015号
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
为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党政负责干部大会精神,进一步有力、有序、有效地做好本市“非典”防治工作,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四个确保、十项措施”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8号)要求,现就加强本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等价格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自觉执行本市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与“非典”相关的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的价格管理。
二、本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销售的药品(包括中药饮片),必须严格执行上海市物价局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突破。
三、本市销售与“非典”相关的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如口罩、消毒药水等商品,各经营企业要顾全大局,严禁哄抬价格。
四、各医药零售企业要加强内部价格管理,配备专(兼)职物价人员,做好价格原始记录,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积极配合价格部门做好药品等价格监测工作。发现热销、抢购、脱销等异常现象,应立即通过12358投诉举报电话向我局反馈。
五、各医药行业协会要加强对企业的价格指导,帮助企业做好价格自律工作,近期要密切关注和帮助企业做好与防治“非典”相关的各项工作。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