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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1-28 生效日期: 1996-11-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营[1996]51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期,各地反映,饮食店、餐馆等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在征收流转税时,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上不尽一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二、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
四、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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