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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从事家庭服务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2-04 生效日期: 1996-12-04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法发[1996]415号
市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教育处:
  现将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从事家庭服务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6)第39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批复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办理有关收费手续后执行。 附件: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从事家庭服务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函
  (1996年11月6日 京价(收)字(1996)第397号)
  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从事家庭服务人员培训收费立项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由市劳动局认定的培训学校,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从事家庭服务人员进行上岗培训时,按每课时1元收取培训费。
  经认定的培训学校需持本函及《北京市就业培训定点校许可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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