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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职工及家属发放的副食补贴计提统筹退休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6-08 生效日期: 1990-07-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筹发字[1990]157号

市属各局、总公司,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分局(区、县税务局),市财政各分局,中央在京企业主管部劳动人事司: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市统计局于1989年统计年报中已将每月发给我市职工及家属的7.5元副食补贴列入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市政府京政发(1986)117号文件规定精神,我市以市统计局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作为计提职工统筹退休基金的基数。因此,自1990年1月起,我市在计提统筹退休基金的工资总额中,包括了职工及家属的副食补贴。最近,少数单位在贯彻执行市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等联合发布的《关于1990年企业职工统筹退休基金提取比例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筹发字(1990)40号文)过程中,由于对将职工家属的7.5元副食补贴列入职工工资总额,作为计提统筹退休基金基数问题有意见,影响了少数职工家属副食补贴的正常发放。为了妥善解决上述问题,以利于首都社会稳定,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发放副食补贴及计提统筹退休基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及家属副食补贴的发放,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必须按照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保证按月发放,不得随意停发,各行其事。凡是因计提统筹基金问题,自行决定停发了职工家属副食补贴的,应立即予以纠正,并将停发的职工家属副食补贴如数补发。

  二、按月发给职工的7.5元副食补贴,仍应根据市统计局的规定列入职工工资总额。并继续作为计提统筹退休基金的基数。

  三、自1990年6月1日起,按月发给职工家属的7.5元副食补贴,不再作为计提统筹退休基金的基数(此办法只限于退休基金统筹工作范畴,不涉及其他统计工作)。对于今年1—5月职工家属副食补贴已列入职工工资总额并计提了统筹退休基金的部分,待年终决算时,全市统一进行结算(具体办法,另行通知),各单位不得在统筹《月报表》中自行冲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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