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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举办“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培训班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12 生效日期: 2006-07-12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环办函〔2006〕4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加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创模”)创建工作的指导,我局定于2006年7月在北京举办两期“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培训班,请你局(厅)组织辖区内各“创模”城市和模范城市参加。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规定》的内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对辖区内城市(区)“创模”工作指导和把关的工作要求;
  (三)“创模”档案、宣传等示范工作介绍。

  二、参加人员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创模”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和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技术人员各1名,“创模”城市“创模办”人员2名,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区)可根据工作需要自愿派人参加。

  三、培训时间
  第一期:7月24-25日,参加单位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环保局及其辖区内的“创模”城市(区)、模范城市(区)环保局,会期一天半。
  第二期:7月27-28日,参加单位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环保局(厅)及其辖区内的“创模”城市(区)、模范城市(区)环保局,会期一天半。

  四、报到地点及时间
  报到地点:
  国家环保总局北安河培训基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安河北口阳台山路6号)。
  报到时间:
  第一期:7月23日全天;
  第二期:7月26日全天。

  五、会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 戴祥、杨凯
      电话:(010)66556241、66556242
      电子邮件:csc@sepa.gov.cn
  国家环保总局北安河培训基地总台
      电话:(010)58719866、58719726
      传真:(010)58719866

  六、其他事宜
  参会人员食宿费用自理;请将培训回执传真至北安河培训基地,需要预订返程票的请务必提前3天将回执传回。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 “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培训班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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