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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11-10 生效日期: 1981-11-10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京政发[1981]136号


  天安门广场是国家举行政治性集会和迎宾的重要场所,是全国各族人民向往的地方。为了保证天安门广场庄严、肃穆、整洁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天安门广场包括东至历史博物馆门前、西至人民大会堂西侧路、南至正阳门、北至午门的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天安门广场都要自觉地遵纪守法,讲文明礼貌,讲卫生,爱护公共设施。

  二、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天安门广场不准游行、集会、讲演,不准书写、散发、张贴、悬挂、铺摆任何内容的宣传品。

  三、禁止在天安门广场进行任何形式的有损国家声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有碍市容观瞻的一切活动。

  四、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不准在天安门广场设摊经营商业、服务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在天安门广场,要服从执勤、管理人员的指挥。违者,执勤、管理人员和人民群众有权加以劝告、制止。不听劝告、制止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严肃处理。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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