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劳管发字[1990]403号
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和《北京市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市、区、县劳动管理监察员在对用工单位实施监察时,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劳动管理监察员执行监察任务,必须两人以上,佩戴市劳动局统一制定的执法标志,向被监察单位出示《北京市劳动管理监察证》,并详细讲明监察的目的、内容。
二、请被监察单位介绍本单位使用临时工的情况,出示以下具体材料:《北京市城镇临时工录用证明信》、《北京市城镇临时工劳动合同书》、《北京市城镇待业人员求职证》、《北京市城镇临时工养老保险手册》、临时工工资表和其它有关临时工的材料。
劳动管理监察员对上述材料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核查。
三、劳动管理监察员对违反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和《北京市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的单位,要本着“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首先要向被监察单位指出错误,宣传解释有关政策,讲明纠正的方法,然后填写《劳动管理监察记录》(样式附后),请被监察单位负责人,具体工作人员在《劳动管理监察记录》上签字,最后视情节轻重,按《北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监察办法》有关规定,填发《警告通知书》或《罚款通知书》,被监察单位的负责人,要在两个通知书上签字、盖章。
四、监察完毕,劳动管理监察员要在2日内将监察情况填写在《劳动管理监察立案书》(样式附后)上,连同《警告通知书》或《罚款通知书》一并报区、县劳动局。
五、区、县劳动局要将劳动管理监察员上报的情况进行汇总,填写《违法违章行政处罚情况月报表》,于每月5日前报市劳动局劳务市场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