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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干部出国考察、招商等活动保密工作的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6-06 生效日期: 1994-06-06
发布部门: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关于干部出国考察、招商等活动保密工作的暂行规定
  各单位:
  为了做好出国、招商和在国内与外商经济洽谈的保密工作,特制定以下规定,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出国(境)人员,禁止携带绝密级文件、资料和其它物

  二、出国(境)人员携带机密级、秘密级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出境时,需向保密部门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出境许可证》。携带内部资料、图纸、内部报刊或内部情况的笔记本等需向保密部门申请办理《出境证明表》,海关凭《许可证》、《证明表》查验放行。

  三、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进行保密审查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禁止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随意向外方提供或携带、传送、寄运至境外。

  四、国内人员进行通信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因工作需要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的,应办理出境手续或通过使馆外交信使传递,不得以平信邮寄或委托他人携带。

  五、出国(境)人员不要在旅馆房间内草拟秘密文件、密码电报和记录有关内部问题,应到驻外使馆草拟。草拟后,底稿应立即销毁,不得乱扔、乱放。

  六、出国(境)人员商量对策、交换意见应在有保密条件的地方进行。打电话时,严禁谈论国家秘密,如遇读者采访,可采取回避或拒答,如约记者采访应事先请示领导。

  七、凡涉及我内部问题,如军事、政治、外交、人事组织、社会治安、科技成果、经济建设中各种未公开数据资料,如中长期计划、战略规划、重大经济决策等应回避或拒答。遇到有直接刺探、公开询问内部情况或国家秘密时,予以严正驳回。

  八、个人向境外新闻出版机构投稿时,严禁涉及国家秘密。以个人名义拟向境外新闻出版机构提供报道,加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外事、科技、军事方面的内容,应当事先经过本单位或上级机关、单位审定,向境外寄稿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九、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对出国(境)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防谍、保密知识、外事纪律的教育,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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